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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整形外科、医疗美容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

发布:2017-08-09 10:56,更新:2010-01-01 00:00

整形外科门诊部


   一、科室设置:

    至少设有整形外科、观察室、手术室、药房、化验室、处置室、治疗室、消毒供应室。

    二、房屋:

    (一)  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;

    (二)  每室必须独立;

    (三)  手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,在两台手术床的基础上,每增加1台手术床应增加手术室使用面积7平方米。


医疗美容门诊部

    一、床位:

    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,手术床2台。

    二、科室设置:

    (一)  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美容外科、皮肤科、物理治疗室、美容咨询室;

    (二)  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房、化验室、手术室、治疗室、处置室、消毒供应室。

    三、房屋:

    (一)  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;

    (二)  每室必须独立;

    (三)  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;

    (四)  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。

 


联系方式

  • 地址:广州 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-115号 五羊新城广场1709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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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电话:020-28132088
  • 经理:黄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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